第一条为做好我院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更好地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上,要加强对他们入党动机和党性修养的考核,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学习情况、日常表现和发挥模范作用、班团民主评议和自我认知结合起来,确保发展学生党员的质量。
第三条在新生入学后对全体新生进行入党教育,通过学习组织发展工作的有关文件,帮助他们提高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使他们明确组织发展工作流程,指导学生撰写入党申请书。
第四条对基本素质较好,有入党愿望,党组织要及时教育启发他们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年满18周岁的共青团员)。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明确作为一名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要定期组织申请入党学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等,帮助他们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一个月以上,积极要求入党;专业学习态度端正,近一学年内无挂科、无违纪,综合测评良好;第二课堂成绩合格。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配合学院和班级工作,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荣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参加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可以择优考虑。
第七条严格坚持“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制度,有计划、按步骤地把素质强、热情高、表现好的优秀团员吸收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中来。
第八条每年至少分析、研究一次“群团推优”对象的情况,广泛征求辅导员、党员、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如在道德、品行等方面有所欠佳,一人一议。对无异议的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九条完成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且成绩合格,发放结业证书,及时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并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十条党支部要选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培养教育工作。入党积极分子每三个月要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结合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进行党的理论知识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使入党积极分子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二条对积极分子的表现,党支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登记表》。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时,一是考察其政治觉悟、政治表现、思想意识。二是考察其入党动机,看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正确的价值观,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三是考察其能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学习、工作上勤奋努力,在生活中关心集体和同学,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四是考察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以群众座谈会、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培养联系人、学院党委、辅导员和党内外群众等意见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对于符合条件的发展对象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确定的发展对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在学院党委备案同意后,及时安排确定2名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除要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专业学习态度端正,无挂科、无违纪,综合测评良好;第二课堂成绩合格。在工作、学习及各项活动中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配合学院和班级工作,参与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荣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参加各类竞赛获奖学生可以择优考虑。
第十五条根据发展党员工作安排,及时开展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对象为:发展对象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并结合函调或外调情况出具政审报告。同时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经过党校的集中培训,发展对象没有经过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学院党委对拟发展对象实行预审制,通过预审的发展对象要及时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采取票决制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审批前,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议讨论、审批。
第二十条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预备党员每三个月要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及时填入《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一般一周左右),本人要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有关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应及时报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在收到党支部大会的决议后,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把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党委组织委员牵头、党支部书记协调、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条做好档案整理,学院党委和党支部把在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中召开的有关会议,特别是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吸收预备党员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会议的记录等档案,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